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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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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宜住建城管函〔2017384

 

各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区规建环保局,市、县(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局在原《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及产品公告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办法》,2017926日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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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1

 

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管理,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关于<宜宾市散装水泥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宜住建函〔2015343号)等,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向宜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外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365bet亚洲网址(以下简称市住建城管局)是我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宜宾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是我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登记备案条件

第五条 登记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市、县(区)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2、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3、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SB/T10647-2011》和《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等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

4、符合“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等绿色环保标准。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生产条件:

1、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20000平方米及以上);

2、具备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搅拌设备,其中,干混砂浆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40万吨/年;湿拌砂浆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且应有专用湿拌砂浆生产线,不得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混用;

3、具备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储存设备设施,干混砂浆企业还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细集料烘干、筛分等设备设施;

4、具备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5、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砂浆专用运输车等储运设备,干混砂浆企业还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具有计量搅拌装置的现场砂浆储存设备等。

6、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合格。

(三)试验室条件:

1、具备必要的试验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其他管理制度,具备原材料检测能力、砂浆配比验证试验能力、砂浆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2、配备检测室、养护室、留样储藏室、档案室、办公室等,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试验仪器设备齐全,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性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标准规范齐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5、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职试验人员不得少于5人,应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试验室主任和专职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专职试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四种及以上不同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流程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查验原件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可仅提供合并后的证书)。

(三)新建企业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书等项目建设相关材料。

(四)试验室人员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查验原件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试验仪器清单及图片、标准规范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五)企业管理制度汇编(包括试验室管理、生产质量管理、车辆运输管理、工地服务、安全生产、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六)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包括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储存罐等)清单、凭证及图片。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八)与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相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单独装订,其余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均为A4纸尺寸,一式三份。

第七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要求其补充完善。资料完备的,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到生产现场进行查勘,并在组织完成试验室查勘的基础上,出具对该企业登记备案事项的审查意见后,由企业报市散装办审核。

(三)市散装办根据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散装办报市住建城管局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期满后颁发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资料退还企业。

向我市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外地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实行“一站一登记备案”

第九条 登记备案企业进行下列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人员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法人变更。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装办应报请市住建城管局批准后撤销其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资格认证的;

(二)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经营、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限期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六)企业生产规模、人员、工艺和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

撤销登记备案的企业,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散装办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市散装办给予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的,按自动放弃换证处理。

第十二条 经登记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报送市散装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宾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及产品公告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