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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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节选)
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5.1 资质标准
15.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15.1.2 企业主要人员
⑴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⑵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15.1.3 技术装备
具有以下机械设备:
⑴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⑵混凝土运输车10辆;
⑶混凝土输送泵2台。
15.2 承包工程范围
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