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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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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办法》的通知

 

宜住建城管函〔2018328

 

各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区规建环保局,临港区行政执法支队,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201867日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市质安监站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散装办负责组建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专家库。

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临港区规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和工作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流程

预拌混凝土企业办理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时,应同步进行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临港区规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组,并确定组长;核查组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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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1

 

 

 

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办法

 

为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按照“放管服”要求,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行业确认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办建发〔20122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850号)等,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按要求配备的内部专项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相关的标准规范,配置相应的场所和人员、仪器设备等,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试验场所配置。

实验室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配有试验操作台。场所总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含办公用房),其中:土工及集料室30㎡,力学室30㎡,水泥室20㎡,养护室25㎡,混凝土(砂浆)成型室25㎡,现场检测室10㎡,收留样室10㎡。房间布局合理,通风、采光好;实验室干净整洁,废水、废渣处理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消防、供电、排水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配置。

(一)实验室应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和试验人员。

(二)实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或砂浆)实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熟知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法规政策。

3.试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少于4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测方法;不得同时从事四种及以上不同项目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第五条  主要仪器设备和工作标准规范按照附件一所列配备。

第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其他管理制度。包括试验和取样送检制度,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人员培训计划,数据审核签字制度,试验数据等文件签发、保管、查阅、存档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保管、使用和校正等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场所和人员、仪器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上述要求配备,并同步报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临港区规建环保局备查。

 

第三章  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时,应当同步申请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

第九条  申请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需提交如下资料,并按照顺序和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主任)和试验人员任职文件、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平面图和数码照片;

(五)检测设备计量检测报告;

(六)试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和其他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由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区规建环保局负责,按如下流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

(一)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区规建环保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区规建环保局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核查组并确定组长。

(三)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表》中明确签署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核查意见后,报所在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临港区规建环保局审查签章。

第十一条  市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不得违法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县(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临港区规建环保局加强对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动态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信用监督管理、资质(登记备案)管理等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并抄送市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宜宾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