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试点项目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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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试点项目财政奖补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试点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具体如下。
一、实施时间
暂定2年,即2017—2018年。今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奖补范围
(一)符合《四川省既有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的要求,且已纳入省级财政奖补对象;
(二)补贴范围为翠屏区所辖的东城、南城、西城、北城、南岸、赵场、西郊、安阜8个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规划区域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于2012年1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6层及以上的住宅;
(三)不属于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或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
(四)增设的电梯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五)宜宾市其他区域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权限、财政分级管理要求,由所在区县建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三、奖补标准
(一)以6层住宅(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为基准,每安装一部电梯财政奖补15万元,增加一层增加奖补0.5万元。已预留电梯井的,基准层、增加层的财政奖补均减半执行。
(二)5层及5层以下住宅(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增设电梯不奖补财政资金。
(三)财政资金仅对电梯增设进行一次性奖补,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等后续资金。
四、奖补资金审批支付程序
增设电梯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由实施主体持:(1)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书、(2)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3)施工图审查意见、(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房屋权属证明文件、(6)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到市房管部门初审,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情况提出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到市房管部门,最后由市房管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实施主体。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